再談美國人持有海外公司的稅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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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前文中已經提到本次的川普稅改是在近三十年來最大幅度的稅務改革。尤其在國際租稅的部份,更產生了翻天䨱地的結構上的變化。而在移民人數衆多的舊金山灣區,也有許多人擁有亞洲區域公司的股權。而究竟美國人擁有海外公司的稅務影響及處理為何?

基本的概念是,若是美國人持有海外公司的股權超過百分之十的話,在每一年申報個人稅稅表時,就必須同時申報表格5471。若是沒有及時的申報此一表格,將面臨一份一萬元美金的罰款。而且川普稅改之後,更要求若持有的境外公司,若是所謂的CFC(指的是美國人或是美國公司,控股過半的境外公司)超過百分之十的股東,要課徵所謂的GILTI tax。意思是説,若是這個境外公司賺錢,則這個美國股東要按照持股的比例,在自己的個人稅稅表上認列收益。但是此舉的好處是, 運回美國的合格的股利免稅。

與此同時,若是合格的C 型公司,稅率在稅改後降至21%,有可能可以拿到百分之五十的GILTI tax的抵減,並可以享受到最多到百分之八十的foreign tax credit。而個人稅的申報者,則可以利用section 962在個人稅上申請比照C 型公司的方式申報。如此一來,將可以大幅降低因為GILTI tax所造成的稅務負擔。但是其缺點是日後資金回流美國,將會面臨重䨱課稅的問題。

於是這當中就產生了稅務規劃的空間。因為傳統的國際租稅規劃是側重於租稅遞延及海外本地的租稅。例如税改前蘋果公司將海外總部置於愛爾蘭,是相中其相當低的公司稅稅率及現金若不運回美國則可以遞延課稅的優勢。然而GILTI tax的出現,更促使納稅人綜合考量美國與境外的稅制,及個人所得稅的申報者,是否要申請以公司型式課稅。納稅人應有審慎的評估,在GILTI tax中獲益而非受害。

林懿 10/22/19 Cuperti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