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稅改對於美國股東海外投資的稅務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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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稅改前,美國C 型公司的聯邦稅率高35%。而且對於跨國公司的稅務處理是,除非美國股東是CFC (control foreign corporation)(簡而言之是美國人控股過半的公司)超過10%的股東,而且有所謂的Sub part F income, 要就sub part F income的部分以佔股比例課稅,不然可以一直遞延,不用繳交美國稅,直到發放股利(或是視同發放股利)才需要繳納美國的所得稅。這就造成了像蘋果這種獲利豐厚的跨國企業將公司總部設在所得稅稅率約只有美國三分一的愛爾蘭,用以規避美國境內高額的所得稅稅率。

有鑑於此,川普政府採用了一種貎似糖果與棍棒齊飛的處理方式來讓美國再次偉大。

就糖果的部分,就是大家耳熟能詳的將原本C 型公司的公司稅稅率由先前的35%,大幅下降至現行的21%。再搭配上讓海外企業發放的股利運回美國免稅來加速讓滯留海外現金加速回流美國,或是說加強科技巨頭回美投資的意願。

而另一方面,就是本文要探討的美國股東對海外投資要進行課稅的部分。在新的稅制之下,每一個在CFC下的美國股東,都需要將海外的獲利加入所得總額之中。這名叫global intangible low-taxed income, 簡稱GILTI發音與”有罪的”有些雷同。而GILTI對於公司的稅務處理又與對個人及舆個人相關的商業模式(pass through entities)的有所不同。

在公司方面,可以得到相當程度的抵減。(GILTI deduction,foreign tax credit 及100%股利免稅)

而個人的投資者,因為沒有股利免稅及一些抵減項,基本上要就GILTI的部份課稅。因此個人類型的投資人最好就投資海外的CFC做一個評估。

此外,這次税改也因為稅制體系變更,做了一個sec 965的一次性課稅。但限於篇幅, 在本文中暫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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