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次的稅改中,有一類是獎勵中小企業的稅改方案。這個指的是在12/31/2017到1/1/2026間,合夥企業(partnership), S 型公司,及自營企業(sole proprietorship)由這些組織而來的”合格所得”(qualified business income) 可以得到至多20%的收入抵減。
而所謂的”合格所得”當中,並不包括投資所得,例如資本利得,股利及利息所得。員工的薪資及由合夥企業而來的”保障所得”(guaranteed payments) 亦不在合格所得所得之中。由於合格所得排除了由合夥而來的保障所得,而合夥人未必要領取保障所得,所相較於S 型公司的股東要發放合理薪資,而薪資又不列入合格所得之中,相較省稅空間較大,所以有一派人士因為此原因鼓吹將S 型公司轉為LLC。但是同時, S 型公司較合夥在pass -through income 少了SE tax(自僱稅), 而且我們在前文中提及在加州成立LLC還有LLC Fee。因此納稅人要綜合考量各種稅務的交互影響。 而自僱人士(sole proprietorship)既沒有合夥的保障所得,也沒有S 型公司的合理薪水,所以理論上而言,其全部業務所得都可能成為”合格所得”。只是納稅人考量時,也要考慮到由於自僱本身不是公司的組織型式,因此缺乏資產保護這一點。
這種20%的抵減也存在所得上的限制。基本上説來,收入是限制在個人$157,000, 夫妻合併申報為$315,000。如果納稅人的課稅所得低於此一標準,大致上講抵減額會是pass through income 的20%。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細節及限制,請與您的會計師討論。
這種所得的抵減是如何反應在個人稅的稅表之上?理論上説來,這是所謂的”below the line”即個人稅稅表第二頁的調整,減低的是taxable income (課稅所得)而非傳統的”above the line” 即稅表第一頁的AGI 調整所得的調整。納稅人即便不使用列舉扣除額也能運用。但是此一抵減只能用來減所得稅(income tax),對於自僱稅(self employment tax)及AMT是無效的。
而要得到這種20%的抵減除了要有”合格所得”之外, 也必須是所謂的”合格的產業”(qualified trade or business) 。而何謂是”合格的產業”? 不是”特別的服務業”(specified service trade or business)的就是所謂的合格的產業。而那些產業是包括在特別的服務業的範圍?
這些服務業涵蓋了健康,法律,會計,但是工程與建築師又不在此列。code section 1202(e)(3)(A)或是與投資及投資管理相關的服務業。code section 475(c)(2)。
但是如果納稅人的課稅所得低於標準(上述的$157,000個人,或是$315,000夫妻)則這項例外不存在。抵減額仍然生效。
綜上所述,若是納稅人的所得是落在標準之下,則可以得到20%全額的抵減。但是所得高過標準的醫師,律師,會計師們,可能沒辦法得到此項抵減。而較高所得的人士,但非落在特殊服務業中,就算超過了所得的門檻,但是仍然有機會可以通過發放薪水及購買固定資產達到得到抵減額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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